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

十届二次委员会会议修订,2025年2月28日

发布时间:2025-3-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纪念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卓越的地质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现代地球科学的开拓者、新中国地质事业的主要奠基人李四光,继承发扬他“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积极从事野外、科研和教育实践,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激励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特设立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第二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面向全国地质工作者的地质科学奖,一人只能获得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包括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科研奖。

第四条 每次评选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不多于 15 人,野外奖不多于 8 人,科研奖不多于 7 人。

第五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逢单数年评奖),届时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向全国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评奖通知,并通过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凡是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爱国奉献、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勤于实践、学风正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地质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各奖项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一)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简称“野外奖”)

1. 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出色完成重大地质勘查任务,有重大新发现,并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2. 通过野外地质工作,总结提出地质新理论,或取得重要新认识,并具有重大影响者;

3. 通过野外地质工作研究,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重要建议,并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科研奖(简称“科研奖”)

1. 在地质科学技术学科或领域研究方面,有重要建树或发现,为丰富和发展学科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者;

2. 在地质实验测试方面,有新的发明创造;在研发仪器设备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推广应用;在发展新的技术和方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并被实践验证者;

3. 通过科学研究,在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矿山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提出重要建议或意见,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申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材料中,应不涉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办法

第十条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单位提名、主管部门推荐。

(一)个人申请: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必须以第一人称亲自撰写《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随附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各种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二)专家推荐:由相关领域、不同单位的两位教授级专家推荐。每位专家每次最多只能推荐 2 人,推荐意见由推荐人撰写,注明单位及技术职称并签名。

(三)单位提名: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质单位均可提名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提出客观的评价意见,报送各自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单位提名一人。对从事地质工作的非地质单位人员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须经所在的省、市、区自然资源厅审核,统一报送自然资源部。

(四)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根据单位提名,对被推荐人做出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 “办公室”)。

(五)台湾以及港、澳特区的申请者,由相关领域、不同单位的两位知名专家推荐,经单位或相关学术团体审核,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办公室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办法:办公室登记、专家组初评、委员会终评。

(一)登记: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按通知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补充完善,逾期未补报者,视为放弃申请。

(二)初评:由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分野外奖、科研奖两个组进行初评。各组按评奖规定的名额 30% 差额进行遴选,即:野外奖 11 人、科研奖 10 人。初评专家组要对初选者做出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初评意见,填入申请书有关栏目,组长签字后报办公室。

(三)终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终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委员会听取专家组初评结果,审阅申报材料,酝酿讨论,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者即可入选。
当各奖项出现空缺时,可对首次投票中获得半数票的申请者进行二次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者即可入选。

(四)公示:对入选者在其任职单位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网站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当选;对有异议者,经调查核实后提请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颁奖:时间、形式、奖金额度。

(一)颁奖时间:一般定在评奖年的 10 月 26 日(李四光诞辰日)颁奖。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改期举行。

(二)奖励形式:分别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科研奖颁发获奖证书、奖章和奖金。

(三)评选结果公布前须征求获奖者本人意愿。

(四)奖金额度: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根据基金当年收益,调整确定。

(五)奖项撤销:获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者,应撤销获奖奖项并缴回奖金。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设专家组、办公室。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理事由委员会委员兼任。设秘书处。

(一)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1. 委员会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议事决策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2. 委员会由 19-21 人组成,委员由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推荐;

3. 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客观、公正、公平、认真地做好评奖、颁奖及相关工作;

4.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5. 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评奖、颁奖,支持青年地质学子成长,开展青少年地学知识普及等工作,以进一步弘扬李四光精神,积极推进地质工作和地质科学事业发展;

6. 委员会负责章程修改和奖金额度确定;

7.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届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不能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也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二)专家初评组

1. 组长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 5-7 人组成;

2. 负责初评工作,按各奖项规定的名额进行差额评选,并向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

(三)办公室

1. 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评奖的组织协调,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核、颁奖、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及宣传等工作;

2. 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 地点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办公费用由基金利息和其它收益支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来源、使用、管理。

(一)基金来源

1. 由国内地质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捐资;

2. 接受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

3. 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使用

1. 评奖、颁奖活动及获奖者奖金;

2. 制作奖章、证书,出版书刊等费用;

3. 开展学术交流、普及地学知识及其他与地质科学相关的公益活动;

4.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但不得超过总支出的 10%。

(三)基金管理

1. 基金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进行基金管理;

2. 基金的使用要保本增值;

3. 基金会每两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供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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