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件、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证件(包括各种证书、批件)、印章(基金会公章、委员会公章、秘书处公章,理事长、秘书长名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证件和印章管理是基金会秘书处一项重要工作,应加强证件与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建立登记、审批制度。
第四条 使用证件、印章,需经主管领导按管理权限审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用印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印章,重要事项的用印需经理事长批准,一般事项的用印需经秘书长批准。
(二)以下事项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授权,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文件、便函、介绍信及报表等。
2.各类证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使用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需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批。
(四)使用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证件需经秘书长签批、秘书处登记后方可用印。
(五)外出用印,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监印,有关单位需提供安全保证,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五条 印章刻制、启用和销毁。
(一)机构变动、增加或更名,原印章损坏,可刻制印章。
(二)印章制成后,由秘书处启用。
(三)启用新印章后,原印章作废。作废印章由秘书处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废止的印章。
第六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非法使用印章,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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