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主要的职责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核算与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建全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预算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上年收入情况以及本年预计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合理预测制定。
第四条 支出预算编制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年末净资产8%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规定。项目支出预算在优先安排公益项目支出同时兼顾积累和发展。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规模和行业标准定额合理编制,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出国费等费用的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因工作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基金管理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依据相关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管理部门应按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的合同、协议,因预算编制不合理产生资金结余,应及时收回。
第三章 费用审批权限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决定;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日常费用审批: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秘书处负责人签批,金额超过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出国费、业务招待费由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经费支出,须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借款审批:个人因公借款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借款0.5万元(含0.5万元)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借款超过0.5万元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会计核算及报销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全面、系统记录基金会经济活动过程。应设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以及必要的辅助账,按照统一的记账规则登记账簿。
第十条 财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审核各类原始单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报销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原始单据必须经过报销人(证明人)、经办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报销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发票必须为正式发票,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购买物品时,还应附货物清单等单据;外协业务(项目)需附有关文件或合同、明细清单等资料。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支出,支出凭单后需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财务部门必须在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得挪用现金或将现金转移,不得以任何理由白条抵库,不准另设“小金库”及保留账外现金。现金收付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 结算及报销原则上采用网银支付或领取支票。支付前必须填写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付款凭证,并将金额用途填写清楚,财务部门依相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会计和出纳各持网银“u盾”,使用权限应该分开,必须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支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开空头支票。
第十八条 财务印鉴及银行支票必须分开保管。
第十九条 出纳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定期分析未达账项并填列余额调节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票据,主要包括税务发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资金往来收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及使用发票,收据是收款的法定凭据,购入时须由专人保管,领用及归还时要进行登记。发票、收据不能转借或抵押。
第七章 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应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数据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如果本年度发生重大经济事项调整以及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装订成册。年度决算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按要求向理事会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资料和披露各项财务信息。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移交清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报告、各种税务报表、专项工程财务决算书、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的会计软件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资料必须定期归档,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年限保管会计档案。对于账簿,原则上保持原样,一本账簿作为一个保管单位。会计报表是将各类报表组成一个保管单位。使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档案,应当保存打印件。案卷封面应填写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编号等。每卷文档应填制目录并放置在案卷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归档文件材料要按照卷内目录的编排次序排列有序。
第二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的销毁必须由秘书处和审计部门参与。
第九章 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财务印章、现金和有价证券及会计档案,会计软件及操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公室钥匙等。
第三十三条 移交时应做到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账户余额相符,各类明细账与总账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家具、用具须形成固定资产,建档建卡,做到账实相符,物尽其用。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计提折旧以及相关费用的摊销。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由使用人负责,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及损坏,由使用人负责。工作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注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设备损毁情况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与财务部门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明细表,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对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物资,基金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凭捐赠人提供的发票(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库时,秘书处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清册,办理相关手续。按登记清册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因投资而影响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
基金会将另行制定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是指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委员会成员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基金会参与投资及基金会关联人占有控股权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发生关联支出。若确需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在基金会办公的理事及基金会管理人员发放薪酬福利;不领薪酬的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或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补助等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定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