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重大事项是指: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机构设立;“章程”修改;颁奖决定;奖金额度确定;组织召开的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评奖、颁奖及纪念李四光等重大活动;资金募集;公益项目资助;人事变动等事项。
第二条 报告机构
凡涉及基金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的相关事项,应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各理事单位。
基金会内设机构秘书处、基金部、李四光研究会等,如有重大事项逐级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报告程序
1.按职责分工,逐级报告。基金会内设机构提出重大事项,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2.基金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决议案,应分别向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奖励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各理事单位。
3.对未决议的重大事项,基金会视其性质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一事一请示,一事一报告。
4.对发生紧急重大事项,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5.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如年检、评估等,要按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及时上报。
6.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一要及时,二要落实,三要明确处理结果,四要做好后续工作。
7.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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