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金是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限制用于投资、接受政府资助的款项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规模适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遵守与捐赠人的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金安全的投资项目。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应取得收益,除股权投资外,投资收益应大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
四、规模适度的原则。每一会计年度内滚动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基金会净资产总额的80%。不得因投资而影响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项目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一、投资范围
(一)银行结构性存款;
(二)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含股票、期货、期权);
(三) 通过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权益性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基金会购买(或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并在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每年末)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五)基金会投资应以流动性大的金融产品为主,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1. 购买流动性强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及银行存款(可以随时变现的基金、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原则上不低于基金会当年投资总额的50%。
2. 购买同一金融机构同一产品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当年投资总额的30%。
三、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购买股票或投资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批准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决定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包括投资金额、内容、期限、结构)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四)基金会的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问责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基金管理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及实施。
(一)做好市场调研,根据金融市场变化,按照投资计划选择适合基金会投资理念的投资产品,提出投资意向,经秘书处会审后,做出投资项目方案。
(二)投资项目实施,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财务负责按指令经办投资资金支付与收回。500万以上投资项目方案,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四)为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文件和资料。
三、为确保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基金会可以组建投资工作组,除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五条 投资风险防范
基金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投资本金的安全。
一、分散投资。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和多家金融机构,分散系统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投资监控。以本金安全为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三、投资调整。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投资管理责任
一、基金会应当对发生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金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投资行为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四)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不法行为。
二、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起设立、参股、接受股权捐赠等方式的股权性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发起设立、参股经营实体、接受捐赠股权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论证,拟定可行性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会是股权性投资的直接责任人。
(三)基金管理部具体负责以下事项的经办与管理。
1.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选择适合的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或成本法)。
2. 定期取得被投资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行分析,发现重大损益及投资风险迹象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3. 为投资建立备查账,整理并保存各项投资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