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9 阅读次数:

 2017 年3 月10 日

为规范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的志愿者,必须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拥护基金会宗旨,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资源(包括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地、有组织地参加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包括基金会所属专项基金)的社会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的义务工作人员。

二、志愿者服务范围

1、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奖励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提供义务服务性工作。

2、围绕基金会宗旨和任务,组织开展缅怀李四光先生功绩,继承和弘扬他爱国、创新、自力、艰苦风斗精神的宣传、纪念活动。

三、志愿者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其他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2、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服从基金会统一指挥和管理,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志愿者权利

1、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志愿者管理

1、基金会邀请或要求志愿者参加义务服务工作,应向志愿者提出明确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

2、志愿者可以要求基金会给予服务证明。

3、志愿者以基金会名义自行组织相关活动,必须事先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组织者、内容、范围、时间、规模、经费及其来源和参加人数等,得到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附

1.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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