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社会公益项目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公益基金或社会捐赠开展“弘扬李四光科学精神、开展科技交流、普及地学知识及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按照出资方式,基金会项目分为基金会资助项目、定向捐资项目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项目实施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发挥捐赠单位与合作单位的作用,鼓励多方投资共同开展公益事业。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基金会决定资助的项目,包括基金会独立资助项目与合作方合作资助项目;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定向捐资项目,包括资金,实物,劳务等;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基金管理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征集、发布资助项目,引导社会支持、实施,负责立项论证、结题验收等,建立项目数据库。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申请基金会项目需提交《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附实施方案(附件2)。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项目预算、进度计划、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基金管理部对项目申请方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确定。

项目初审包括:

一、是否符合基金会项目计划;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三、预算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二、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决定;

三、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基金会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附件3),按照协议书开展工作。定向捐资项目可补充捐资方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经费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按照《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定向捐资项目可参照资助方意愿明确经费安排,合理合规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首付款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0%,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和落实配套条件,履行管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协议书规定时间向基金会报送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跟踪项目进展,协调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组织编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三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成果和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基金会按照项目协议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未按项目协议完成任务的,经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决定,可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六章 成果发布与共享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所有权原则上归基金会,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可依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成果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第十九条 基金会视情况公布项目成果,通过基金会网站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双方应严格执行项目协议文件,自觉按协议办事。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规章制度。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2.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项目实施方案

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项目资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