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自然资源部主管的社会组织法人、非公募基金组织,其所属员工薪酬福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以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管理。
第二条 薪酬补贴管理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制定。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和补贴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条 本办法是基金会薪酬福利管理的标准和依据。基金会薪酬补贴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与本基金会发生劳动关系的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分类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查后,与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在《聘用协议》中注明。薪酬构成为:
(一)基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确定为级。
(二)岗位补贴:按照员工的岗位发放的补贴。
(三)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四)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七条 基金会的其它各项津贴、补助、福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不承担返聘退休人员的劳保、福利、保险、伤病医疗等费用,特殊情况需在协议书具体约定。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月考勤结束后,于次月10日前以现金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补贴及其他福利。
第十一条 员工岗位职务发生变化,应遵循岗变薪变的原则,对其工资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休息休假等情况下工资计发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基金会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秘书处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四章 保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正式聘用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险、生育险、企业住房公积金)”。交纳方式聘用协议另行约定。
本办法2020年7月24日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