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办会宗旨,基金会资助与其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二条 资助的项目主要是:为弘扬李四光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研究李四光的学术思想。
第三条 资助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
第四条 凡申请者在提交立项报告的同时,应填写《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办事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收到资助项目申请,由办事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申请经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审定,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助项目申请被批准后,基金会将按批复金额 80%支付给项目或活动的依托单位,余款 20%待项目或活动结束后,基金会收到项目报告,研究成果,活动总结,社会反响等相关材料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活动计划,须经基金会备案,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完成项目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资助公益活动,应标注“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项开支应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经费支出报告,社会反响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
填表日期: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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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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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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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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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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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 | (单位:元) | ||
项目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章): | ||
申请单位意见 |
申请单位(盖章) | ||
项目实施计划 (经费) |
负责人(签章): | |||
初审意见 (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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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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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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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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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 | (单位:元) | |||
项目实施单位 | 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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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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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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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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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社会反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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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制
本文PDF下载:资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