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薪酬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6-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薪酬和工作经费支出管理,加强廉政风险点的防控,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民政部关于部管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可以列支的必要工作经费暂行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得突破国家有关规定的控制额度。

第三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薪酬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薪酬和工作经费实行经费预算管理。薪酬和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薪酬和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章 专家咨询费

第六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主要包括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学术或科普讲座、项目业务指导和评审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税后)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属项目(不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评审,基金会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三章 薪酬和工作经费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薪酬预算,纳入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经基金会办公会审查后,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包括兼职、返(外)聘。聘用人员薪酬在《聘用协议》中注明。薪酬构成为:

(一)基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确定为级。

(二)岗位补贴:按照员工的岗位发放的补贴。

第十四条  薪酬标准为1500-5000元/月。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不承担兼职、返(外)聘的劳保、福利、保险、伤病医疗等费用,特殊情况需在协议书具体约定。

十六 基金会年终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工作人员不超过2000元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为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工作经费。包括:

(一)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部、局管退休干部每人每天4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发放,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

(二)通讯费: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部、局管退休干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三)伙食费:工作人员工作日早、午工作餐。根据依托单位食堂早、午餐标准,每人每天31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发放,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

(四)加班费:按实际加班天数发放伙食费和交通费。

第十八条 兼职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和伙食费等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依据地方标准购买夏季防暑降温饮料。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月考勤结束后,现金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工作人员薪酬。交通费和通讯费原则上每半年报销一次,伙食费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秘书处从个人薪酬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休息休假等情况下,薪酬计发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基金会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变相领取相关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薪酬补贴管理办法》(李基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

单位:元

会期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组织

形式

院士/知名专家

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

院士/知名专家

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

会议

1500

1000

500

2400

1500

1000

访谈/勘察

1500

1000

500

2400

1500

1000

通讯/次

1500

800

500